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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视点丨科创板制度下的股权激励新规解析

发布日期:2020-08-18 浏览次数:2469

2019年3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于同日正式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6项配套业务规则。相较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科创板业务规则就股权激励相关事项作出了较大的创新和突破。笔者拟就科创板公司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时以及上市后的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则创新和变化进行简单探讨。
一、科创板公司上市前股权激励创新制度
按照目前A股主板、中小板以及创业板首发规则和审核理念,拟上市公司必须股权清晰,不允许存在未实施的期权激励等计划。而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6月6日出台的《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作出了创新性的改革,为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支持纳入试点的创新企业在上市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以及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相关原则性要求如下:
(一)上市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1、原则性规定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并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

2、出资方式

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持股平台

试点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

4、退出机制

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因离职、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其间接所持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章程或相关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置。

5、穿透计算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
(1)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 个月的锁定期。试点企业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2)员工持股计划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应由公司员工组成,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数。

6、信息披露原则

试点企业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是否遵循“闭环原则”、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股份锁定期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遵循“闭环原则”,具体人员构成,员工减持承诺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及备案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


1、法律依据

有关激励对象条件,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权,实施程序,信息披露等内容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期权行权价格

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3、期权计划比例

试点企业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

4、限制性规定

(1)试点企业在审核期间,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
(2)试点企业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5、锁股期限

激励对象在试点企业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6、信息披露原则

试点企业应当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揭示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二、科创板公司公开发行时的股权激励创新制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允许科创板公司高管和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具体要求如下:


1、参与方式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2、比例及持股期限要求

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

3、程序要求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按照前款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4、信息披露原则

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参与的人员姓名、担任职务、参与比例等事宜。

三、科创板公司上市后的股权激励创新规则
相较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中国证监会令第148号)规定的现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作出的突破性和创新性规定,具体如下:
(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则与现行规则比较

项目

现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则

科创板股权激励规则

1、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参加对象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新增: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科创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前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3、禁止参与
对象

1、独立董事和监事;
2、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其他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包括: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删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限制性股票类型

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新增了一种类型,增加后包括:
(1)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2)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登记

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时规定有严格的解锁条件(如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或为该企业连续服务达一定年限等),激励对象获得股票后存在一定时期的禁售期,然后进入解锁期(3年或者以上),符合严格的解锁条件后每年才可将限定数量的股票上市流通。
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上述第(2)种限制性股票,应当就激励对象分次获益设立条件,并在满足各次获益条件时分批进行股份登记。当次获益条件不满足的,不得进行股份登记。
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披露分次授予权益的数量、获益条件、股份授予或者登记时间及相关限售安排。
获益条件包含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的,实际授予的权益进行登记后,可不再设置限售期。

6、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1、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2、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 个交易日、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的,应当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

7、股权激励股票数量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施多项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在有效期内的全部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二)上市后股份减持规则
鉴于科创板更加注重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中国证监会以及交易所相关规则中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适当延长股份锁定期均做出了明确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限售规定

(1)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减持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核心技术人员减持首发前股份限制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未盈利不得减持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公司实现盈利后,前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节其他规定。

4、专项资管计划的减持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在二级市场减持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语
综上所述,科创板新制度和规则将允许创新企业从首发上市前到公开发行时以及上市后各个阶段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从延展激励阶段、拓宽激励范围和提升激励效应各方面进行了创新改革,在适当延长核心人员股份解锁期的前提下进行了政策放松,提高了股权激励的灵活性和便利性,从政策层面为科创企业的员工股权激励和带动科技创新发展打造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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